每月專欄

2014-10-01
方立寬:期貨ETF上市面面觀
期貨ETF在主管機關於今年修訂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後,已經具備募集與上市法源,台灣證券交易所以及相關業者也同步嗅得商機,正著手搭配規劃與設計相關產品,以行動支持金融創新,「有感」呼應法規之開放。
 
此次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修正內容,主要是針對原法規層面無法支持期貨信託基金發展成為ETF的部分,進行修正,並且新增第十條相關條文,該相關條文意同期貨信託基金的ETF專章,明確指出「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其中「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可簡稱「期貨ETF」。
 
關於期貨ETF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相關制度與規定方面,期貨ETF與傳統股票型ETF(例如台灣50 ETF)並無差異。也就是說,期貨ETF亦可融資、融券與借券;交易手續費、證交稅、交割、競價、撮合、掛價、交易系統下單介面以及與集中保管制度等方面亦完全與傳統ETF相同。因此,投資人對於期貨ETF的適應期可望極短,而需要適應稍久的層面,可能將主要來自對於期貨ETF主打的操作題材(例如黃金、原油)之熟悉度,此舉則需要業者在教育訓練以及訊息提供上,持續釋放熱力,以達教育與感染大眾之效。
 
期貨ETF的基金結構,其實十分單純,若排除法規限制的流動資產比例等規定,其實僅靠定時進行期貨轉倉,即可完成ETF的長期維運操作,而對於投資人來說,期貨ETF雖冠有期貨之名,卻無須負擔期貨相關作業之苦,期貨操作的相關作業,全由ETF發行公司包辦,凡舉換匯、保證金繳交、轉倉、口數計算、期貨的槓桿風險、期貨下單等等相關工程,都與期貨ETF的投資人無關,也因此,期貨ETF其實應看重的是ETF字樣,而非期貨字樣。期貨的槓桿風險,來自於純粹的期貨操作乃是讓投資人得以操作數倍於投資人本金的資產,因此投資人的最大損失可能是投資人無法負擔的,但是,這是期貨的特性,並非ETF,一但將期貨轉化為ETF,投資人最大的損失,將僅止於本金而已。總結期貨ETF的概念,等同是將期貨現貨化(將期貨轉換為ETF),期貨證券化(將期貨轉化成ETF於股票市場交易)、期貨去槓桿化(期貨ETF最大損失僅為本金)、以及期貨去專業化(期貨ETF有關期貨的操作作業與投資人無關)。
 
其實,國外以期貨為操作主體的ETF產品,自2006年就已經出現於美國,目前規模最大者甚至達數十億美元之譜,涉及的標的觸及各資產類別,甚至波動度指數等另類標的亦被納入,進一步地,也已經邁入所謂「倍數多空(Ultra Long Short)ETF」的發展水平;同處於亞洲的日本也於2006年、新加坡於2009年、韓國於2010年亦已經分別掛牌首檔以期貨為操作主體的ETF,台灣今年(2014年)亦可望踏出第一步,不但將創造國內金融業共榮的商機,亦正式跨向健康對待期貨信託基金產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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