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欄

2014-10-01
李欣潔:繼承遺產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在現代社會中,有許多夫妻選擇當個自由的頂客族,不想受孩子的束縛,很自在過著二人世界的生活,然而一輩子辛苦打拚的努力與成果,是否最後可以按照自已個人的意願將完全資產分配,其實與實際上法律的規定有落差,即使生前做好預立遺囑的安排,將所有的資產全部指定給某一人,這樣真的是否可行?而遺囑說不給遺產,就真能不給嗎?
 
現年65歲的林先生與60歲的林太太一共結婚30年,膝下沒有子女,父母皆已往生,有一個哥哥和姐姐,林先生名下資產約1億,林太太為家管,林先生一直認為當他未來那一天如果先離開了,最後留下來的資產就給林太太,但是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應繼分,即使預立遺囑,也須保留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稱之為特留分。
 
當遺產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於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因此必須先確定及釐清繼承人順位,而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如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根據§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繼承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
▲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辦理。

 
依據§民法1223條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第1187條,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依民法規定第1223條之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因此假設林先生留下遺產1億,提出夫妻差額請求權後之應稅總額為5000萬,扣除免稅額1200萬及扣除額705萬後的資產淨額為3095萬,稅後遺產淨額為2785.5萬。

應繼分
    說明:因林先生無子女、也無父母,故由林太太及其兄姐繼承。
      配偶林太太:6392.75萬(含夫妻差額請求權金額)
      林先生的兄姐:1392.75萬
 
特留分
    說明:若是預立遺囑,須留意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配偶林太太:7321.25萬(含夫妻差額請求權金額)
      林先生的兄姐:464.25萬
 
針對每個不同個案的家庭背景狀況及客戶的需求,若是我們都清楚了解「應繼分特留分」是民法給予有繼承權之人的保障,個案中的林先生若是提前做好資產規劃,且對於法律之規定深入了解時,也就能夠依照個人意願進行遺產的分配,將較有價值的資產指定給想要照顧的人,其它應留意的地方,則是在不違背特留分的規定下,將等值資產指定給民法上有繼承權的人。(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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