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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夫妻離婚,保險該怎麼分?誰是受益人?


現代男女怨偶多!近來台灣社會不僅不婚族愈來愈多,即便結婚了,對於許多人來說,要經營好的婚姻卻很難;根據內政部統計指出,台灣離婚率始終在亞洲國家排名居高不下,「數一數二的高」,光是去(105)年國人離婚對數就有5萬3850對,平均每天有147對左右離婚的夫妻。在一段變調的感情裡,不只是兩人關係發生變化,離婚後衍生出來的紛爭最常見的莫過於財產分配「談不攏」,以保單為例,結婚時,夫妻通常互為保險的要保人、被保人或是受益人,一旦離婚了,保險應該怎麼分?跟著一起來了解。

 

夫妻保單  離婚時特別留意4要點 

保險顧問提醒,如果夫妻之間感情破裂致無法修復,並已進入協議談判離婚時,最好立刻處理有關保單的權利義務,以免影響個人權益;尤其要特別注意的是,包括受益人、要保人、居住地的變更及保單是否列為財產等項目,應該及早釐清且要明確界定,否則像是忘了變更受益人或是要保人,可能陷入「明明都有定時繳交保費,卻領不到理賠金」窘境。 

以下整理離婚時處理保單需注意的4個要點:

要點1.變更「受益人」

「想讓誰當保單的『受益人』,是個人的權利!」「受益人」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或是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不會因為離婚就「自動」更改或是失效,如果離婚後忘記變更「受益人」,日後申請保險理賠金時,可能會判給前夫或是前妻;保險顧問指出,在決定離婚的當下,就可視個人狀況趕緊變更保險「受益人」,以保障個人權益。 

此外,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子女,只要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不放心」保險理賠金可能會被監護人不當挪用,可進一步向銀行申請保險金信託。 

要點2.變更「要保人」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即便有持續繳交保費,但是因為沒有事先做變更的動作,「被保險人」就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例如:更改「受益人」、申請契約變更及保單借款……等;保險顧問強調,在決定離婚的當下,就可視個人狀況趕緊變更保險「受益人」,以免無法行使保單權利。 

另一方面,需特別注意的是,萬一離婚後沒有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自身權益感到有疑慮時,可以根據保險法規定,主張「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該張保單;不過,實際做法需依各家保險公司規定,可能有不同的處理做法。 

要點3.變更「居住地址」

除了要記得變更「受益人」和「要保人」外,保險顧問提醒,許多人都會忘記變更「居住地址」,離婚後如果搬離原來的居住地,原有保單上的聯絡地址沒有跟著變更,「日後可能收不到保險公司寄發的相關書面通知」,也可能影響個人權益。 

要點4.留意「保單是否應列為財產」

針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因為有其價值存在,可視為「財產」的一種。 

如果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被視為法定財產制;一旦離婚,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像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就可依其價值來做財產分配,除非「要保人」提出證明是因為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是撫慰金,可以不列入計算。 

至於何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顧問表示,是一種保戶累積所繳交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多存」在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的金額,包括:「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加(減)保、減額繳清、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都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溫馨提醒:
從離婚到恢復單身,保單規劃最大的差別在於,從原本保障全家的角度轉變為保障自己一個人。因此,保單規劃需重新檢視、重新計算,例如可以增加單身退休生活的還本型儲蓄險或是年金險的規劃。


文章來源 : ​小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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