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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王祐宸:癌症時鍾快轉,癌症險要注意
癌症時鍾快轉,癌症險要注意

         衛生福利部今天公布2011年最新國人十大癌症,大腸癌發生人數連續六年蟬聯第一,其次為,肝癌,肺癌,乳癌,口腔癌(含口咽下咽),攝護腺癌,胃癌,皮膚癌,子宮體癌,子宮頸癌,發生序位同2010年。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表示,由於高齡化,生活型態改變,肥胖人口增加,及癌症篩檢的推廣,使得台灣癌症發生人數仍持續在增加,每5分鐘40秒有1人罹癌,比前一年快了8秒。男性發生率為女性的1.3倍,癌症發生年齡之中位數,與2010年同為62歲。
 
針對癌症險保障,大多建議可依照下列順序規劃,以打造完整癌症保障網:
第1步驟,規劃醫療實支實付
       因目前許多健保不給付之自費藥物,需依賴實支實付醫療險來支付。而目前實支實付險分為需正本收據理賠即可副本收據理賠兩種。差異在於投保時是否已告知有投保過實支實付醫療險,告知後未來則可使用收據副本理賠,不受條款需正本收據之規定限制。
實支實付兩大重點在於:
       (1)醫療雜費額度:此部分越高越好,越高才能提供較大效用;
       (2)門診手術:越來越多手術已逐漸調整為門診處理,如此一來則不符合條款規定的住院給付,因此條款能有門診手術者,保障相對大。
 
第2步驟,重大疾病險與特定傷病險
       只要經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則一次性理賠保險金。因無法繼續工作賺錢收入中斷,又需負擔醫療費用的當下提供一份安心的力量,暫時度過難關。例如:癌症需使用的標靶藥物,或是補貼經濟收入中斷、聘請看護的費用,甚至是家庭成員因照顧病患,離開工作崗位而產生損失的收入,也能透過這筆理賠金作補償。
 
第3步驟,購買癌症險
      癌症險僅理賠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不若醫療險的保障較全面性,因此預算有限時,建議先把醫療險的保障買足,行有餘力再投保癌症險。目前市面上癌症險商品,多是依因治療癌症的各項內容給付固定保險金額,例如住院、療養、手術、化療及放射線治療等實際醫療行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在檢視保單時,除了條款規定之理賠項目外,另外更應個條款的定義,常見爭議如下
  1.  現階段廣泛用於癌症治療的標靶藥物來說,因屬於化療藥物,所以要注意保單條款,是否有針對口服或注射化療藥物的定義給付規定與範圍。
  2. 是否包含癌症併發症之理賠,而併發症之理賠又分為癌症本身引起之併發症或因治療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 第一種保險公司條款:「...,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或此癌症直接所引起的併發症為給付原因,... 」例如:最常見的是癌症骨轉移,其中,多發性骨髓瘤的骨轉移率高達九成五以上;乳癌的骨轉移率亦高達六成五至七成五,其發生機制與血鈣過高、骨髓受到抑制有關。此外,骨骼受到癌細胞入侵,大量癌細胞就會在骨骼內繁殖,容易引致骨折或脊髓阻塞。
  • 第二種保險公司條款:「...,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或因治療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為給付原因,... 」例如:因為進行切除手術,造成了手術術後的沾粘,必須要再進行第二次的手術,而此類條款的保險公司往往都以手術並非「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而是「因治療」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並以這個理由拒絕理賠。
  1. 依據93年3月25日保發中心召開之「癌症保險理賠爭議問題研討會」會議結論指出,因目前保單條款及臨床醫學上未能就「癌症併發症」做明確定義,考量保戶對其所購買之商品有所期待,衡量此等合理期待,就「癌症併發症」範圍之認定,應以與癌症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併發症,皆在理賠範圍之內為當。
 
因此,倘若規劃的癌症險之併發症定義屬於第一種時,當遇到類似爭議時,不妨提出此會議結論跟保險公司爭取,相信會有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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