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欄

2017-07-04
保單變遺產?
另一半走了,變更保單要保人一定要這麼麻煩?
阿祥是一家之主,也是主要經濟支柱,剛結婚時就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投保,後來也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太太秀玲和2個孩子大寶、二寶規劃保險,除了基本的醫療險外,也投保增額壽險當作孩子的教育基金,希望長大後就有一筆錢可供他們深造進修。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後來阿祥罹患了癌症,不久就撒手人寰了。秀玲強忍悲痛處理完阿祥後事時,還得處理保險問題,保險業務員在辦理阿祥保單理賠的同時,也告知她:每份保單都需要她和孩子都簽聲明同意書才能把要保人改成她,而2個孩子都在外地讀書,2-3個月才回來一次,想到要花時間精神處理這個問題,她就傷透腦筋,一定要這麼麻煩嗎?

保單是要保人的有價資產
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也有指定受益人、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契約、保單貸款等權利,故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有價資產。
 
要保人、被保人為不同人,要保人身故該保單價值視同遺產
因此若要保人比被保險人早身故,在法律上該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是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若要變更要保人需要全體法訂繼承人的同意。以阿祥買的保單來說,保單要保人(阿祥)、被保險人(秀玲和小孩)是不同的人,因此當要保人(阿祥)身故,秀玲和小孩的每一張保單都需要法定繼承人(秀玲和小孩)簽署聲明同意書共同推舉一人為新的要保人。小花提醒:這種保單因為視同要保人遺產,要注意是否有遺產稅問題。(同場加映先生身故 保單竟被課遺產稅?)


要保人、被保人為同一人,身故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若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理賠給保單受益人,保單效力結束,不會有需變更要保人或保價金計入要保人遺產的問題。以阿祥幫自己買的保險為例,由於要、被保險人(阿祥)是同一人,所以當阿祥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給受益人時,這張保單效力也就跟著結束了。

變更要保人是轉移保單的權利及義務
若要保人生前辦理變更要保人,在法律上除了轉移保單權利及義務外,也視同轉移資產給新的要保人,要留意的是:保單價值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小花平台溫馨提醒:

常見的保單規劃父母是要保人,為配偶和孩子買保險,若要保人不幸身故,就會遇到與秀玲相同的問題。在阿祥(要保人)身故後,變更保單的手續繁複,因此,在此建議,若想避免此一問題,只要將要保人指定為被保險人即可。
 
先生身故 保單竟被課遺產稅?
10年前,志豪在業務員的遊說下以自己當要保人,以太太淑芬和2個孩子宥翔、語彤做為被保險人,幫他們投保了增額終身壽險當作退休金規畫,也計畫退休後要先出國旅遊一陣子,回來後再投身公益事業。沒想到他在一次車禍當中喪生,身後只留下淑芬和2個孩子。

淑芬是全職家庭主婦,收入完全依靠志豪,心想還好有買保險,若不是有保險理賠,家裡經濟就要陷入困境了。淑芬在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將這3張保單計入申報,沒想到日後竟被國稅局認定為短漏報遺產,不但要補稅還要加罰,保險不是免稅嗎?難道是國稅局搞錯了?為什麼會這樣呢?小花平台保險顧問為你細說分明!
 
保單是要保人的有價資產
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也有指定受益人、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契約、申請保單等權利,故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有價資產,因此當要、被保人為不同人時,要保人若身故要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常在不熟悉稅法的情形下,未主動將此保單價值申報為遺產,這樣不但要補稅,還會被判罰!

淑芬就是因為不清楚稅法而短漏報,只是國稅局按照志豪的財產規模及投保時間研判淑芬並非刻意逃漏稅,因此僅以3張保單的總保單價值1,200萬餘元(並非已繳保費)併入遺產,補稅並加處1倍罰鍰。

以被保險人為要保人進行投保
若要避免淑芬的事故發生在自己身上,投保時就要以被保險人本人當做要保人進行投保,如此一來就可避免!

變更要保人可避免遺產稅
已投保的保單若要、被保人不同人該怎麼辦?只要變更要保人即可,但是,變更要保人,在法律上除了轉移保單的權利及義務外,也視同轉移資產給新要保人,但要注意的是保單價值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文章來源出處 : 小花平台 https://www.happysunflowers.com 

圖片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