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欄

2015-06-02
葉秀玉-所得稅制變革,投資與所得規劃要趁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6/1截止,在此提醒納稅義務人也要注意關心104年起所得稅相關新措施。
 
財政部推出「財政健全方案」中就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自104年1月1日起與個人納稅義務人相關的所得稅新措施,彙整如下:
一、      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標準扣除額自新臺幣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自158,000元調高為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配合上開扣除額之修正,104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標準,亦自69,501元調高為73,001元。課稅級距金額部分,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仍維持103年度金額,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
 
 
二、      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分配日訂於104年1月1日以後者,
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另外國股東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款,亦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其應扣繳之稅額。
 
三、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合夥人或資本主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
 
四、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公司取得股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延緩課稅。個人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但所取得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個人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新稅制下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如同股民全面加稅。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度,自民國87年開始實施,股東扣抵稅額原本都是全數扣抵,營利事業所繳得營所稅在配發股利時,可以將稅額留給股東來抵扣綜合所得稅額,但自今年度開始,股東可扣抵稅額僅能減半扣抵,讓不少企業大股東哇哇叫,因為股東如獲分配100元股利,公司先扣17元營所稅,現在只能扣抵8.5元,因此大股東的股利總額為83元加8.5元為91.5元,而股東再適用所得稅率最高級距的45%,必須繳掉41.175元,因已扣了8.5元,所以補繳的稅為32.675元。大股東實際股利就是100元減17元再減32.675元後,只剩下50.325元,換成實質稅率高達49.675%。
 
另在新稅制除權息下,假設公司稅前淨利100元,營所稅率17%,繳完營所稅17元後,有83元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個人所得稅率從5%~45%。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後,營利事業所配發股利繳交17%營所稅下,除非股東個人所得稅率在5%以下,才有機會退稅,其它稅率下,配發股利計入股東個人所得都需再繳交稅額,無疑對股東的投資報酬有所折損,股民的投資策略是否仍要參加除權息,還是賺取股價利得,則需股民們更加精打細算!
 
104年起所得稅相關新措施,其中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修正,課稅級距從104年起由5級調整為6級,新增年薪超過1,000萬元者,稅率由40%調為45%,影響金字塔頂端約9,500人。高所得與股市族面對這樣的稅制變革,您的投資與所得,記得要提早因應規劃!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IFPC國際理財規劃顧問股份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Planning Corp.)
 


圖片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